《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水平,防止和削减伤亡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水平,防止和削减伤亡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简单发生事故,对操本人、他人的平安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平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名目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平安技术学问与技能; (五)相应
3、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急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别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
4、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
5、发证机关)可以托付设区的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
6、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托付设区的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其次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
7、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平安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与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保证平安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
8、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教学支配,并根据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应当根据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
9、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与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托付担当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担当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果。 第十六
10、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打算。能够当场作出受理打算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打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
11、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平安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其次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其次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
12、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其次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状况; (三)平安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根据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其次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与必要的平安培训并考试合格。 平安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学问。 其次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
13、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次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峻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的确的; (三)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赐予行政惩罚的; (四)拒绝、阻碍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与平安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
14、其次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经重新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其次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觉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准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赐予
15、行政惩罚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便利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连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
16、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状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
17、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
18、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
19、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工程部文员岗位职责 综合事务部岗位职责 第 9 页 共 9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