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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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治理规定 2022年目录第一章总就 其次章 城市景观掌握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掌握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掌握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其次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 排水设施 第四节 电力设施 第五节 管线综合 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就 附录一 运算规章 附录二 名词说明 附录三 公建配套设施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章总就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
2、划治理,提高规划治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治理法制 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 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 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 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 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需符合本规定;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 包括城市居民 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 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
3、范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治理应采纳北京坐标系或贵阳 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 城乡规划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就:(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和谐 可连续进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敬重和顺应自然,构建“ 山水林城相融合” 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和谐进展;其次章城市景观掌握 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 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
4、和 特色;应当对以下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爱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行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 建设工程颜色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 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和谐,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颜色专项规 划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成效好、材质精致的材 料;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
5、要求;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势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需经过专题论证;第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留意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2进 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畴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第十条
6、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掌握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 入指标运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意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 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
7、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50%;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5000 平方 M 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 3000 平方 M 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势状不规章、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缘由而不具 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依据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就,与周边用 地整合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勉励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工程;禁 止实施经营性工程;第四章建筑容量掌握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 标,应依据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确定;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名师归纳总
8、结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掌握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 3 页,共 35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掌握指标表 掌握范畴控 制一环线以内一环线以外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性质高度低层住宅(1340 1.2 35 1.2 层)多层住宅(4630 1.8 30 1.8 层)中高层住宅(730 2.2 30 2.2 9 层)高层住宅(10 层25 4.0 25 3.5 以上)超高层住宅(高度 100M 及25 5.0 25 4.5 100M 以上 150M 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
9、,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下)高度 24M 以下公共40 3.5 35 3.5 建筑高度 24M 及 24M 以上 100M 以下高层公35 6.0 30 5.0 共建筑高度 100M 及 100M以上 150M 以下超高30 8.0 25 7.0 层公共建筑厂房及库房/ / 40 以上1.0-2.5 备注: 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掌握指标为上限值(除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2、 150M 及 150M 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掌握指标由 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依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3、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掌握指标由
10、 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具体确定;第十四条 附表一 中未明确掌握指标的行政、文化、训练、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 和容积率指标,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运算依据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GB/T 503532005)标准的规定运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运算规章执行;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畴,分别运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 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 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
11、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运算,容积率按 附表一 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设工程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建设工程利用地势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如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60%;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就,优先满意城市公共安全设 施需要,加强与周边工程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应依据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进展空间;第五章建筑间距
12、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需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 文物古迹爱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十条 拟建工程应满意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一)拟建工程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工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满意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二)当拟建工程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工程对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意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2、
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民用建筑设计通就;4、其他相关规定;GB50180-93) 2002 版;(三)基础分析参数:依据 附表二 执行;附表二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技 术 参 数分析标准日大寒冬至分析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 9:00-15:00 分析点经纬度贵阳市北纬 26 34东经 106 42分析采样间隔时间5 分钟分析高度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层窗台起运算方法总有效日照(累计)其次十一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应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需满意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以外的要求;中、学校教案楼应满意冬至日
14、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次十二条 拟建住宅应当尽可能防止自身影响而造成不满意日照标准的情形;对于一梯四户以上自身影响的北向户型,其户型建筑面积70 平方 M以下的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满意的比例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 20%;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申报的规划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 15万平方 M以下的建设工程,日照分析不满意的户型户数应掌握在总户数的 5%以下;其次十三条 拟建工程除满意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仍应满意以下建筑间距要求;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15、- -第 6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M;(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精确定的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掌握,也可采纳(附表三)换 算;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 90 (含)(含)(含)(含)(含)折减系数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
16、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运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M;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掌握在12M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 窗的,应依据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2M的山墙或者山墙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 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最小间距不
17、得小于13M;15M;2、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 15 小于 45 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3、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 45 小于 60 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3M;4、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 窗面间距掌握,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0M;(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 地势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 地势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60 小于 90 时,按山墙面对开30 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13M;30 以内的北向坡,视其次十四条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答应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
18、.6M 0.6M, 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不小于 1.8M;其次十五条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 1:1.0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依据本规定其次十三条执行;其次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 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名师归纳总结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M,建第 8 页,共 35 页筑面宽大于等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M;24M,建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筑面宽
19、大于等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M;-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M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M,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M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M; 二 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4M,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0M;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0M;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筑掌握;15M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
20、,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 三 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掌握;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小于等于 9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掌握; 四 高层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13M;其次十七条 24M 以上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间距以及 距必需符合以下规定:24M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 一 24M 以上公共建筑与 24M以上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M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M,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M的公共建筑与南
21、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M;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M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M,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40M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4M; 二 24M 以上公共建筑与 24M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20M; 三 24M 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l3M;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掌握;其次十八条 150M 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M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需符合以下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 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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