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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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归责基础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 驾驶的货车于 2004年 12月 20 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在2004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
2、全法实施后投保,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作出赔偿,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肇事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肇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3、-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实质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而这一问题对于解决相关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由如下:我国道路交通安
4、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 2004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故在该法施行后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毫无疑问地已经带有强制性的特征,与一般的商业性责任险的自愿性具有显著的区别。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1984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1984151 号文件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全国有近24 个省市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
5、强制,并作为机动车上牌、审验的条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而广东省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982 年,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便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规定本省所有的机动车辆均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作为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关于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439 号)也作出规定,“5 月 1 日起, 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 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 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统一在全国实施。”2004 年 5 月 1 日起,中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增加而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作了调整,其中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 。说明中国保监会也顺应法律的变化,实际上也认可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公司当中的实行。2006 年 3 月 1 日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 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7、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 条例所指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理解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规定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的机动车强制投保 、保险公司强制承保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虽然上述条例第 45 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上述规定解决的是如何将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衔接过渡的问题,并没有否认在道理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综上,不能以被保险的
8、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就否认该保险的强制性。本案的肇事大货车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上诉人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
9、责任。理由如下: 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人赔付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从本质上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强制性,即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承保的,受损害的第三者也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是无过错性,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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