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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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就 第一章 总 就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 务院、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马鞍山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就;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 本细就;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保护物业治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赐予的职责,执行 业主大会打算的事项
2、,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 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 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危急、排除妨害、赔偿缺失;其次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依据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 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到达 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
3、率超过 30%的;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第九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 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 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举荐;第十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之一、 未准时召开大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企业或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 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4、会议条件的,前期物业企业应当在符合条件 之日起 30 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筹备组工作职责、 成员名 90 日内组织召开 单及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在 首次业主大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企业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 日内向筹备组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以下文件资料;一物业治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
5、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经营性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在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户 5 元的业主大会筹备专项经费中支出;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交纳的每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治理规约;四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章;六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七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八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第十四条
6、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 日,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治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草案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 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打算,专有部分面积,依据产权治理部门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运算;尚未进权属登记的, 依据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运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 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运算;建筑物总面积,依据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运算;业主人数,依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运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运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
7、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之和运算;依据一人运算; 业主总人数, 依据两者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就:一筹备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筹备组作出打算应当经筹备组过半数成员同意;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三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 签字确认;四筹备组的成员不能托付代理人参与会议;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表决通过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并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由筹备组保管的相关资料物 品等在 7 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
8、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 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 住后,应当补选业主委员会, 补选方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依据小区规模、开发进度 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确定; 物业治理区域全部项目全部建成后召开的 业主大会会议, 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 标准以及收费方案和物业企业等事项做出 打算;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主要打算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
9、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转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安排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治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业主大会打算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打算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益的重大事项,专有部分面积和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次十条 治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打算物业治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
10、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治理的权益;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保护和治理;八业主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就;九违反治理规约的责任;十其他有关事项;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商定: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四其他有关事项;业主无故拒交物业服务费, 不缴存专项修理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 其次十二条 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业主大会可以在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对其共同 治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其次十三条业主大
11、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原就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一有 20%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采纳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的, 应当将征求看法书送交每一个业主;无法送达的, 应当
12、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主本人签名;凡需投票表决的, 表决看法应由专有部分业其次十五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全部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权;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其次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 大会会议;业主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托付书;其次十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 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前, 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 的业想法见; 对需业主投票表决
13、的, 业主赞同、 反对或者弃权的详细看法应当经 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照实反映;其次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托付的形式,商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肯定期限内 代其行使共同治理权, 详细托付内容、 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 定;其次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打算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后 目位置公告;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7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 5 至 11 人单数组成; 其中小区建筑面积为 5 万平方米以下业主委员会成员为5 名,5 万平方米以上、 15 万平方米以下业主委员会成员
14、为7 名,15 万平方米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为911 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区内的物业企业中兼职,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小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廉洁;五 具有肯定的组织才能;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身体健康,建议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3 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 7 日内召开首次会议, 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业主中有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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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马鞍山市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活动 指导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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