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
《2022年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4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2022 年 11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来源:辽宁日报 2022/11/29 05:51:29 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标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保证乘客、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据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供应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
2、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治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治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含出租汽车治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治理职责;进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治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进展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统筹进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依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进展规
3、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剂;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 公司化进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爱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爱护各方合法权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勉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 工会组织公平协商,依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 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码
4、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 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形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肯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务区;其次章经营资质治理公正有序、 公正负担的原就,主要采纳第九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依据公开透亮、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详细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过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5、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一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二条 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治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运营治理、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
6、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国家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才能;三有健全的运营治理、安全生产治理和服务质量治理制度;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才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四设置营运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 等内容;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
7、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急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 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 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 申请; 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打算,予以许可的,核发经 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8、理由;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全部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第十六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连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定是否许可其连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
9、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禁止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治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服务质量治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 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打算,予以许可的, 核发经营许可 证,
10、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 其次十条 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巡游车运营服务治理其次十一条 巡游车运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 车标识,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供应出行服务,并依据乘客意愿行驶,依据行 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次十二条 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
11、全运营治理、安全生产治理、车辆技术治理、服务质量治理、培训训练、投诉处理等制度;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使用税务 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三依据规定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托付治理等合同;四依据规定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五依据规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程计价设备;六加强驾驶员的日常治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七合理支配驾驶员交接班时间,躲开早、晚客流高峰,保证运力供应;八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九依据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
12、务;其次十三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依据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二衣着干净、文明礼貌、服务标准、安全行车;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四依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挑选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五保持车身内外干净,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六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七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八依据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计程计价设备显现 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
13、不得营运载客;九依据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次序 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十一发觉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准时归仍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准时上交有关 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禁止以下拒载乘客的行为:其次十四条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值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依据承诺供应服务;其次十五条 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应当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将电召服务平台接 入出租汽车服务
14、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召服务信誉治理体系,标准电召服务终端软件的 发放和使用治理;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公布电召服务运营商备案的有关情形;其次十六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据实际情形组建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安装和使用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的运营商供应的电召服务终端软件,供应电召服务;其次十七条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 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三依据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并依据商定时间到达商定地点;四接受电召
15、服务预约后,准时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乘客上 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平台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五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巡游车运价治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其次十八条 乘客使用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出约车信息时应当主动供应用车时间、联系方式、动身地和目的地;二依据商定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按时上车;三因故取消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准时告知服务平台;第四章网约车运营服务治理整合供需信息,其次十九条网约车运营服务, 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靠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供应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
16、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十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二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行牢靠,供应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三建立健全运营治理、安全生产治理、车辆技术治理、服务质量治理、培训训练、服务评判、投诉处理等制度;四 保证供应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运营相关标准、证件;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运营服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 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车辆、驾驶员一样;六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收费
17、项目和服务标准,使用税务部门 监制的收费票据;七依据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八依法采集、储存、使用网络数据,加强数据爱护和安全治理;九 依据规定供应服务车辆、关数据信息;驾驶员的信息,协作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二衣着干净、文明礼貌、服务标准、安全行车;三遵守交通法律、 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 不得巡游揽客;四约车胜利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五依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挑选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18、;六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七保持车身内外干净,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八不得对举报、 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中意评判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三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供应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供应网约车运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供应网约车运营服务;第五章 汽车租赁服务治理第三十三条 汽车租赁服务, 是指依据合同商定将租赁汽车交给承租人使用和保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联盟、加盟等方式实行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服务治理体系,实现就近取车、异地仍
19、车;自有车辆到达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爱护和修理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法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第三十五条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照实登记承租人的以下资料信息: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托付书;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
20、务、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车辆保险、 租车流程及监督;二依据商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四 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准时依据商定 供应救援服务;五建立租赁经营治理档案和车辆治理档案,并依据规定报送治理数据信息;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治理制度;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1、第三十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全部;二依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修理工具等;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不得设置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线路牌等出租汽车、班车或者包车营运设施、标志;汽车租赁服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三十八条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依据操作标准驾驶车辆;三不得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五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其他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辽宁省 客运 出租汽车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