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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 简 介2、 组织机构3、 援助范围4、 规章制度1、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担负社区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
2、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及时调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七、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2、 组织机构 为使我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在新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推进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为零,从而使花园坡社区成为“和谐社区、稳定社区”,现成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名单附后),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
3、;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站 长: 3、 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
4、到损害的; 11、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4、 规章制度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社
5、区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街道法律援助站。街道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6、、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三) 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四) 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
7、动。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五、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 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
8、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六、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值班制度一、值班人员: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二、值班人员职责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2、对有关电话通知
9、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服务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
10、律事务;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上述情况下,可由服务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申请获得法律
11、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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