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 .pdf
《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 .pdf(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07年1月第1期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Jan. , 2007No. 1收稿日期: 2006 - 08 - 31作者简介:蒋亚非(1955) ,男,河南正阳人,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副教授。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蒋亚非(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河南 驻马店463000 )摘 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购买机动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运输变得日渐繁忙。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交
2、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递增,由此而引起的人身、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中图分类号: D631. 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 - 2794(2007)01 - 0037 - 0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不断增长。同时 ,由于道路等基础交通设施相对滞后 ,近几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除部分由交警调解结案外 ,大多数诉至法院以司法途径来解决。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 复杂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障碍和混乱,
3、实有深入探讨之必要。一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此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对交通事故的规定与此不尽相同,该办法第 2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 行人 、 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 这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管辖范围有所扩展,融进了“交通意外” 。道路交通事故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一
4、是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119条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 、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97条第1款还增加了“ 路外 ” 交通事故的规定 ,即“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是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单纯行人与行人之间,如两个跑步的人相撞了 ,即使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若车辆发生追尾 ,没有造成损失,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四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一
5、般的交通事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对于意外事故,则无此要求 。二、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但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各73?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6、 rights reserved.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地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因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历史发展及适用条件等缺乏全面而准确的把握,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早是以高度危险责任出现的 。198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 、 高压 、 易燃 、 易爆 、 剧毒
7、、 放射性 、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由于对传统无过错责任的认识错位(当时对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存有争议) ,对维护交通秩序的考虑和人权意识淡漠等原因,实践中并未按无过错原则去处理。一般认为汽车与火车、 飞机等不同,不能列为高速运输工具 ,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如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对尚未完善的交通秩序造成较大冲击。其实这主要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误解造成的。 1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确定处理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即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误解
8、。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终结了处理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争论。该法律规定: (1)不管是机动车之间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意味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对于交通事故逃逸,可以首先从国家设定救助基金中得到抢救费偿付。 2无过错原则的确立意味着立法者对汽车本身危险
9、责任 、 职业注意义务、 优者负担、 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意味着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优劣的改变以达到总体上的平衡态势,也意味着将对司法实践、 司法观念提出一系列启发和挑战。无过错原则只针对“机动车方” ,并不包括“ 机动车方内部 ” 如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 、 驾驶人 、 实际所有人 、 借用人 、 承包租赁人等的责任承担。“机动车方内部 ” 原则上仍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者为承担主体 ,同时为体现危险责任及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律,其他主体应基于一定原则承担代付、 垫付或连带责任。三、 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车辆的所有 、 管理 、 运营等关系
10、较为复杂,多与租赁 、 买卖 、 挂靠 、 借用等行为紧密相联,机动车驾驶员往往并非机动车所有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 31条仅规定了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准确界定责任主体 ,需要首先确定明晰可循的基本原则,以免在各种类型化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无法适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结合实际情况,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可分如下几种类型:1. 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此处受雇人指的是以机动车驾驶为职务的受雇人,单位执行职务的专职驾驶员也在此列。在受雇人驾车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致害行为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分离 ,但所有人对机动车享有控制权,运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责任 2022 道路交通 事故 责任 认定 及其 赔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