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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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 6 月 11 日渝府令 2002 第 132号文发布根据 2006年 2月 27 日渝府令第 193 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
2、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R)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三)工业用地( M ) ;(四)仓储用地( W )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 G ) ;(九)特殊用地( 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2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 - - - - - - - - -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 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 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 托幼等设
4、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筑用地范围线、 规划用地范围线、 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 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 S2 其中:FAR 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 :
5、 1 建 筑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GB/T50353 2005)执行。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S3 D-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投影总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
6、算: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 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 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 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 沿城市道路、 广场设置的, 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的广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
7、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 - - - - - - - - - 绿地等空间, 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 而小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 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
8、率)的 5% 。第十五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 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S4 FAR2 (- -1)FAR1 0.7 S2 其中: FAR1 基本容积率;FAR2 增加的容积率;S2建设用地面积;S4拆迁范围面积。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 1 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 1 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
9、位的1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 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 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 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于40 米(含 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 米,新建区不小于 28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住宅主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10、-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 - - - - - - - - - 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 100 米执行。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 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 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 米,新建区不小于12 米;(二) 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
11、面宽不大于40 米(含 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 米,新建区不小于 15 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 米,新建区不小于18 米;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 60 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 米,
12、新建区不小于12 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 米,新建区不小于15 米。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 米,新建区不小于 8 米。第二十四条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 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第二十五条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 (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 ,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 米的堡坎
13、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第二十七条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 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八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阳
14、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第三十条当建筑作退台时, 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一条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 堡坎之间的间距, 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 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 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 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 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15、)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 不得小于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 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 ,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 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 米;临次干
16、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 米。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 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 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 米。新建影剧院、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米。第三十五条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 (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 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 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
17、比例后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 - - - - - - - - -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 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 倍。 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 米,在新建区不得小于14 米。
18、第三十六条位于 16米及 16 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 米。第三十八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 米。第四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9、)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3 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 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六章绿地控制第四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 ,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 ,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0%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内
20、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 米宽的绿带。第四十四条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第四十五条城市绿地禁建区内, 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 ,建筑密度不得高于 20% 。第七章特殊用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本章所称的特殊用地, 指在土地使用和规
21、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七条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应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的有关规定,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四十九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 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 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 现代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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