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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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6卷第1期2 0 1 4年1月V0116。NO1Jan2 0 1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毛牧然,乔磊,陈 凡(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19)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关系之中,表现为一种由阻碍或者不适应到促进或者适应的不断互动演进的历史过程。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所面I临的问题包括:网络文化企业在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能力不足、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乏力、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质量不高、对不同过错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区别对待。充分认识网络文化产业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协调网络作品自由传播与共
2、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对策,就会使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由阻碍或者不适应的情况转化为促进或者适应的情况。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文化产业;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N 031;DF 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4)01001806文化产业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把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1。网络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主导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网络文化产业中占有优势地位,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因
3、素。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阻碍或者不适应的情况,需要加强研究,提出完善对策,变阻碍或者不适应的情况为促进或者适应的情况。一、网络文化产业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1网络文化产业的含义与特点顾名思义,网络文化产业就是以网络为平台或者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的文化产业,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新兴业态。它既包括原有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各种网络上的传播和延伸扩展,如数字电视以及在线点播音像制品,又包括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新的独特的文化形态,如网络游戏、网络动漫2j。网络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产业的相同之处在于: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和作品相关的客体(如版式设计、表演、音像制品等)是它们主要的经营对
4、象。网络文化产业的经营对象网络作品与传统文化产业的经营对象传统作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载体与表现形式不同。所谓“本质上相同”,是指网络作品也必须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的规定,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中的智力创作成果。所谓“载体与表现形式不同”,是指网络作品较之传统作品,其载体是互联网的硬件设施,如电缆线、内存,硬盘等;其表现形式是数字化的电脉冲信号。较之传统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有如下特点:融合性。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将传统的媒体形式融于一身,因此也就出现了网络出版、网络广播、网络影视等由传统文化产业形态转化而来的网络文化产业形态,使网络文化产业表现出对
5、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升级功能。全球性。网络作品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型媒体(有人称之为第四媒体),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大量地、快速地传播,使收稿日期:2013062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2AZD02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2YJA720018);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资助项目(20141sljdwt一26)。作者简介:毛牧然(1970一),男,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科技哲学、科技法学研究;陈凡(1954一),男,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科技社会学研究。版吼C学a科(;|会哆社om报
6、一时学朗学N大“匕ajm东如万方数据第1期 毛牧然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 19网络文化产业较之传统文化产业,具有更加广阔的经营范围。交互性。网民可以选择时间,提出要求,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访问网站来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从传统媒体上获取信息则只能作为被动的信息接受者。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新的网络产业形态就是依据交互性而得以运营的。技术性。网络数字化作品具有复制技术性强、迅速、便利、成本低、精确度高等特点,网络数字化作品被千百次复制亦不会出现作品复制件劣化的现象。技术性使网络文化产业相比于传统文化产业更具有竞争力。无中心性。互联网的无中心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无力像管理传统
7、媒体那样来管理互联网,为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共享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2网络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如前所述,融合性使一部分传统文化产业得到升级改造并发展成为网络文化产业,全球性使交易范围拓展到全球,交互性使一些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形态得以产生,技术性提升了网络文化产业的竞争能力,无中心性有助于网络作品的自由传播与共享,网络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就表现为信息网络技术在经济领域的正向价值实现,在短短的10来年时间就迅速赶超了传统文化产业而成为文化产业的主角3。然而任何技术都有价值二重性,信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而产生的网络文化产业的特点,不仅带来了网络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一些
8、负面的影响,知识产权更加难以保护就是一项主要的负面影响。融合性使更多种类的作品在网络传播中面临更大范围侵权的风险;全球性带来了追究侵权盗版的困难,包括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交互性催生了网络作品的新形态,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比如,对于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网络多媒体作品,如何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来提供保护;技术性使盗版品在质量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发行成本,也给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而无中心性弱化了政府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要求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调自律的作用。信息网络技术作为一种有社会变革力量的技术,推动了传统文化产业向网络文化产业的转化
9、,也催生了网络文化产业的新兴形态,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法律规范,有些可以适用于网络文化产业,有些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也出现了保护上的空白(不适应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克服阻碍作用、弥补保护上的空白,就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关系之中。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及其在网络文化产业中的应用,知识产权现有保护制度或规范的阻碍作用或者保护空白(不适应)也会不断出现,克服阻碍作用、弥补保护空白(使保护适应要求)也在不断地进行,这样就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由阻碍或者不适应到促进或者适应再到阻碍或者不适应的一种不断互动演进的历史过
10、程。二、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是制约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比如,盗版是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最大阻碍,互联网上的数字音乐90以上的内容都是未经授权的,在盗版泛滥的情况下,造成了数字音乐用户基数高却不能产生更高收入。盗版内容太多对正版音乐造成的损失巨大H。又如,动漫作品蓝猫三千问遭到16家盗版围攻,“黑猫”们所攫取的利润大约为正版“蓝猫”经营的9倍。据统计,每售出一件正版蓝猫产品的同时,就会有上百件侵权蓝猫的产品售出,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损失过亿5。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网络文化企业对其自身知识产权保
11、护的不足,二是网络文化产业外部的立法、执法机关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前者主要体现为网络文化企业在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能力不足,后者涉及的问题可能较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属于对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起阻碍或者不适应作用的前沿问题,应该着重予以探讨、解决: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乏力、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质量不高、对不同过错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区别对待。1网络文化企业在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能力不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万方数据20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6卷济效益的策略与手段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创新战略、
12、运营战略、管理战略和保护战略。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网络文化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保护战略两个方面。一些大型、现代化网络文化企业一般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聘请律师来解决口。在四川I省的一次调查中,被调查的212户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网络文化企业)中,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占2688;将知识产权工作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企业占6604;而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仅占708。这些被调查的企业中,共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194人,平均每户企业092人。而欧美以及日本的大型高
13、科技企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配有实力很强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8。由于多数网络文化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致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比如,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收集侵权的相关证据,即使聘请律师,也无法有效维权。2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乏力网络文化产业在提供就业机会、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然而,乏力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不仅不能给国内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而且还会阻碍国外网络文化产业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和吸收,给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14、。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相对于大量查处的盗版品而言,追究著作权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太少。第二,由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多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被告人是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j。3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质量不高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网络文化产业的技术性特点,使网络知识产权案件较之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更具专业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配置复合型专业知识结构的法官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北京、广东、四川等省成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
15、判庭以外,多数省份还是由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相对不高。此外,从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来看,多数法官都是文科类法律专业毕业生,理工类法律专业毕业生(比如法律硕士)只占很小比例,在需要理工科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如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方面,审判质量必然因理工科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受到不利的影响。4对不同过错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区别对待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都采取无过错责任,但是对于不同过错的侵权在赔偿责任问题上却没有区别对待,一方面,规定轻过错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使科技创新(包括网络文化产业的科技创新)面临着较大的侵权风险
16、,遏制了国内公众的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重过错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其中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没有增加赔偿的数额,对权利人追究重过错侵权没有起到鼓励作用,也无法有效遏制重过错侵权。这两个方面表明,现有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表现出阻碍或者不适应的情况。三、完善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针对阻碍或者不适应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完善对策,使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由阻碍或者不适应的情况转化为促进或者适应的情况。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技术性、无中心性等特点,使任何政府都无力对网络知识产权提供充足的保护,网络传播体现出自由的本质,这虽
17、然有利于网络作品信息的共享,但也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难题。网络作品信息的共享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不能兼顾知识产权的保护,挫伤权利人创作的积极性,导致原创作品减少,就不会有更多的作品用于共享了。所以,在探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问题时,必须充分认识网络文化产业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协调网络作品自由传播与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对策。万方数据第1期 毛牧然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 211网络文化企业要大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战略网络传播的自由本质弱化了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地位相应提高。网络
18、文化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一方面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免受他人侵权,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律的水平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督促来加强,比如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等级评定机制(或者评优机制)来督促网络文化企业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网络文化企业要根据企业实力适时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首先,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有章可循;其次,加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营造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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