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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z,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状况,分析就业市场变化规律,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建立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源库。同时,要建设好毕业生信息档案库,及时、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主动开发就业市场,要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建立学院用人单位资源库,以确保所提供就业岗位数与毕业生就业
3、人数相当。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要与吸纳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沟通,形成相对固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活动。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努力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保证师资和课时。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
4、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利用好就业信息网,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统计各学院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实现全校用人单位资源共享。
5、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实际就业率为截止每年月日每个专业实际落实单位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与应就业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的比率;一次就业率以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10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的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动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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