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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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
2、担相应责任。 (五)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 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
3、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二)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务,所借款额应与实际用途相当。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则上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较小、使用期限较短、用款人有能力垫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出帐: 借款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初审)(审批)(审核、出帐) 董事会工作人员借款由董事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审批。出纳对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发放借款,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借款。 (四)谁借款、谁负责。无论何种情况(包括借款遗失、纠纷、支出不予报销等),借款人均应对所借款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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