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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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 2022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自考频道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22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已发布,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
2、行市级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高校自学考试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自考委办,设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各主考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高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四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校管理的原则,要求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3、在考籍管理中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五条主考高校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第六条考籍管理工作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三章:分级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拟定全市考籍管理规定; 二、落实完成全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主考高校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
4、组织开展考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储和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 四、复核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 六、复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定手续,核发考生毕业证书; 七、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籍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 八、审定相关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八条主考高校自考办负责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各项规定,制定本校考籍管理工作规范; 二、落实并完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三、管理本高校考生的考籍档案,协助开展考生报名工作; 四、指导考生办理相关课程免考手续,初审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办理考生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
5、关工作; 六、负责本高校主考专业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成绩管理工作; 七、受理审核本高校考生毕业申请,收集和整理考生毕业登记资料,制作和归档毕业考生的档案材料,颁发毕业证书; 八、开具本校考生相关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 九、协助高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 第九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1门以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十条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
6、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 一、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二、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信息及考试笔迹信息等。 三、课程免考信息,根据课程免考规定,一般包括: (一)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证书编号、毕业或结业学校、学历层次、毕业或结业时间; (二)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学校、专业层次; (三)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学生证编号、专业层次; (四)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 (五)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
7、名称、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时间,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 (六)免考的审批过程(人员)。 四、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 五、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高校等信息。 第十一条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 一、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主要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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