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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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2、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
3、下规定进行奖励。 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
4、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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