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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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的努力作为。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政体理论是其重要内容。孟德斯鸠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和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执政,但能够遵照规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又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之私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给予
2、了足够的注意,政治文化特征其实就是他所谓的政体的原则。他指出“共和政体的品德不是基督教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那就是爱祖国、爱平等;贵族政体的品德是节制,即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
3、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
4、: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自然法思想是其理论特色。自然法是指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所接受的规律。在“社会建立以前”,人只有有限知识,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是极端怯懦的,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
5、平等的感觉。自卑和恐惧会产生和平的观念吗,战争是因为恐惧还是贪婪?可见,和平是彼此的恐惧而产生的状态。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两性的自然爱慕,第四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人为法。孟德斯鸠把国际法作为人为法的。首先,国际法的两个原则,一,“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二,“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与人为法相比,自然法是应然法,体现的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观念。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价值观念就是通过他的“法的精神”
6、概念所表达出来的正义观念。地理环境决定论是其基本方法。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这些观点和论断应该说都是孟德斯鸠及这部论法的精神思想的结晶,理论的飞跃,升华。孟德斯鸠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
7、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法的精神,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总之,论法的精神这部书对世界各个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人类的复兴有着至关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人类思想史中的伟大宝库。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
8、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
9、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
10、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
11、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
12、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上册,第284页)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张雁深译。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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