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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X)XK13-00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4)(无机产品(类)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注.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检验项目10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
2、地核查办法13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36 证书和标志156.1 证书156.2 标志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7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8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811 附则18附件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X围19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附件4企业实地核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3附件5检验报告34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8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
3、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
4、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规格等级1硼化合物1工业硼氢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溶液2硼氢化钾一等品、合格品3工业过硼酸钠一水四水2硝酸钙4工业硝酸钙一等品、合格品3硝酸银5照相用硝酸银一级、二级、三级4溴6工业溴优级、一级、二级5氯化亚砜7工业氯化亚砜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氨基磺酸8工业氨基磺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7亚硫酸氢铵9工业用亚硫酸氢铵8氢氧化锂10单水氢氧化锂T1级、T2级、1级、2级9二盐基亚磷酸铅11二盐基亚磷酸铅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3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
5、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
6、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市#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
7、23电 话:传 真: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
8、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电 话:5 26689118传 真:5 电子信箱:wujiyaneyou.联 系 人:王 琪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
9、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X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X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10、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单元”
11、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aqsiq.gov.“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
12、目下载)。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8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13、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
14、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5、(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16、,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
17、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
18、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
19、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品种序号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工业硼氢化钠产品标准HG/T 3585-2009工业硼
20、氢化钠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2硼氢化钾产品标准HG/T 3584-1999(2009)硼氢化钾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
21、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3工业过硼酸钠产品标准HG/T 2518-2008工业过硼酸钠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049-2006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9724-2007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HG/T 3696.2-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
22、的制备4工业硝酸钙产品标准HG/T 3787-2005工业硝酸钙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9724-2007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HG/T 3696.2-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5照相用硝酸银产品标准YS/T 476-2005照相用硝酸银相关标准GB/T 602-2002化学试剂
23、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70-2007化学试剂 硝酸银HG/T 3484-1999化学试剂 标准玻璃乳浊液和澄清度标准HG/T 3921-2006化学试剂 采样及验收规则6工业溴产品标准QB/T 2021-1994工业溴相关标准GB/T 8618-2001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7工业氯化亚砜产品标准HG/T 3788-2005工业氯化亚砜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15-2006化学试剂 沸程测定通用方法GB/T 4472-1984化工产品密度
24、、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8工业氨基磺酸产品标准HG/T 2527-1993工业氨基磺酸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3049-2006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9工业用亚硫酸氢铵产品标准HG/T 2785-1996工业用亚硫酸氢铵相关标准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
25、/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10单水氢氧化锂产品标准GB/T 8766-2002单水氢氧化锂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11064.2-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酸碱滴定法测定氢氧化锂量GB/T 11064.4-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钠和钾量GB/T 11064.5-1989碳酸锂、
26、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钙量GB/T 11064.7-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GB/T 11064.9-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滴定法测定硫化物量GB/T 11064.10-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汞量法测定氯化物量GB/T 11064.11-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酸不溶物量GB/T 11064.12-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吸收滴定法测定二氧化碳量11二盐基亚磷酸铅产品标准HG/T 233
27、9-2005二盐基亚磷酸铅相关标准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品种生产设备必备检测设备仪器名称量程或X围分度值或精度工业硼氢化钠1.粗馏釜2.粗馏塔3.精馏釜
28、4.精馏塔5.氢化釜6.缩合器7.冷却器8.水解器 9.离心机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快速水分测定仪(固体)50mL100g200402000.1mL0.01mL0.01mL0.0001g20.0001g硼氢化钾1. 复分解器2. 结晶器3. 过滤设备4. 干燥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50mL100g2000.1mL0.01mL0.01mL0.0001g2工业过硼酸钠1.配料罐2.过滤器3.反应器4.离心机5. .干燥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 6.酸度计7.分光光度计8.恒温水浴9.堆积密度测定装置50mL100g
29、200-500500mV 01.5Abs1000.1mL0.01mL0.01mL0.0001g22mV 0.003Abs 工业硝酸钙1.反应器2.澄清器3.酸化槽4.蒸发器5.结晶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酸度计50mL100g2001100-500500mV0.1mL0.01mL0.01mL0.0001g2102mV 照相用硝酸银1.反应器2.过滤器3.蒸发器4.结晶器5.离心机6.干燥器 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酸度计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带电加热和氢化物发生器)50mL100g200-500500mV180-800nm
30、0-1.500Abs0.1mL0.01mL0.01mL0.0001g22mV 2nm0.001Abs工业溴1.预热器2.反应塔3.溴水分离塔4.精馏塔5.冷凝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恒温电水浴器50mL100g20011001000.1mL0.01mL0.01mL0.0001g2102工业氯化亚砜1.预热器2.催化反应器3.冷凝设备4.精馏塔1.干燥箱2.密度计3.蒸馏装置4.温度计 5.大气压计 6.天平2001.6001.700g/cm310010060kPa106kPa100g20.001g/cm30.1mL0.110.01kPa0.0001g工业
31、氨基磺酸1.反应釜2.冷冻机3.结晶器4.过滤设备5.干燥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分光光度计(优等品、一等品)50mL100g20001.5Abs0.1mL0.01mL0.01mL0.0001g20.003Abs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1.吸收器2.分离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50mL100g2000.1mL0.01mL0.01mL0.0001g2单水氢氧化锂1.煅烧炉2.浸出池3.过滤器4.蒸发器5.结晶器6.离心机7.干燥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还原蒸馏装置 8.CO2吸收滴定装置 9.分光光度计
32、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mL100g200110001.5Abs180-800nm0-1.500Abs0.1mL0.01mL0.01mL0.0001g2100.003Abs 2nm0.001Abs二盐基亚磷酸铅1.反应设备2.干燥设备3.粉碎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试验筛7.白度仪(优等品、一等品)50mL100g20075m0100度0.1mL0.01mL0.01mL0.0001g20.5度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
33、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检验项目(见表4)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检验项目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1硼化合物工业硼氢化钠工业硼氢化钠HG/T 3585-2009硼氢化钠干燥减量(固体)氢氧化钠(溶液)硼氢化钾硼氢化钾HG/T 3584-1999(2009)硼氢化钾水分工业过硼酸钠工业过硼酸钠HG/T 2518-2008活性氧pH值铁稳定性堆积密度2硝酸钙工业硝酸钙工业
34、硝酸钙HG/T 3787-2005硝酸钙质量分数水不溶物质量分数pH值氯化物质量分数铁质量分数3硝酸银照相用硝酸银照相用硝酸银YS/T 476-2005硝酸银水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盐酸不沉淀物亚硝酸盐铜铁铅铋金钯铂铑铱汞镍锰镉铬锡外观质量澄清度水溶液反应银氨溶液反应4溴工业溴工业溴QB/T 2021-1994溴氯不挥发物5氯化亚砜工业氯化亚砜工业氯化亚砜HG/T 3788-2005色度密度沸程的体积分数蒸馏残留物6氨基磺酸工业氨基磺酸工业氨基磺酸HG/T 2527-1993氨基磺酸含量硫酸盐(优等品、一等品)水不溶物(优等品)铁含量(优等品、一等品)干燥失量(优等品)7亚硫酸氢铵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35、工业用亚硫酸氢铵HG/T 2785-1996亚硫酸氢铵与亚硫酸铵总和硫代硫酸铵亚硫酸氢铵/亚硫酸铵比值8氢氧化锂单水氢氧化锂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2002氢氧化锂钠钾氧化铁氧化钙二氧化碳硫酸盐氯化物盐酸不溶物水不溶物9二盐基亚磷酸铅二盐基亚磷酸铅二盐基亚磷酸铅HG/T 2339-2005铅含量亚磷酸含量加热减量筛余物白度(优等品、一等品)注: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检验项目后加括号注明了应对该项目进行检验的规格、等级,未加
36、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A1 抽样 A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A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
37、量。 A1.4 按企业申请的品种/规格抽取样品,企业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 (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B1.3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
38、样品不合格处理。B1.4 抽样单(见表5)表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样品名称产品品种执行标准产品规格产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
39、验项目为表4中所列全部项目。5.5.2.2 判定原则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硼化合物: (1)工业硼氢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溶液 (2)硼氢化钾(一等品、合格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
40、品名称。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表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产品品种增加产品规格情况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工业硼氢
41、化钠增加规格产品升级硼氢化钾产品升级工业过硼酸钠增加规格工业硝酸钙产品升级照相用硝酸银产品升级工业溴产品升级工业氯化亚砜产品升级工业氨基磺酸产品升级单水氢氧化锂产品升级二盐基亚磷酸铅产品升级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