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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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
2、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拆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
3、、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但处置条件不成熟,如果过渡性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条件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暂时、过渡性利用: (一)出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并公开招租。 (二)临时使用。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益性单位临时使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护时,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xxxx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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