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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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xxxx分享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
2、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
3、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
4、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5、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6、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7、,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
8、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
9、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10、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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