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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12021年公司登记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20XX年公司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xxxx分享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XX年12月18日修正20XX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XX
2、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3、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
4、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5、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6、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7、,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
8、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
9、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
10、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11、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12、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
13、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
14、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
15、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
16、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
17、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
18、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
19、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
20、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
21、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 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
22、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
23、,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24、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
25、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26、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27、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
28、0天。 第六十一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9、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30、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
31、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32、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
33、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