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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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等。本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9149129.399;46421.213分类名称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蓄电池、原电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注:产品分类及代码依据GB/T 7635.1-2002全
2、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分类。2.2 产品种类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包括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等。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00001000且200001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GB/T 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 技术条件和试
3、验方法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10台。同一型号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随机抽取4个;其中2个用于检验,2个用于备用样品;同一型号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随机抽取6个;其中3个用于检验,3个用于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
4、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3 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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