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贷转公积金”适用抵押登记类型的探讨】-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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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贷转公积金”适用抵押登记类型的探讨】 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在购房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贷款的利率低,同等条件下利用公积金贷款所付银行的利息比商业贷款少很多。因此,人们如果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话,一般都会以此为贷款方式。但由于某些原因,相当多的人是在办理商贷一段时间后才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于是在以商贷方式还款一段时间后,想把剩余贷款转为利率更低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借款人来说这是一个很合理的选择。作为房产登记部门如何正确、高效办理“商贷转公积金”的房屋登记工作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要求“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凭商贷结清证明注销商贷抵押后
2、,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这是一种先注销抵押再设立抵押的方式,虽然办理顺序清晰、目的明确,但其抵押性质并非是商贷“转”公积金,而是“消商贷,办公积金”,因此这种方式有使抵押权人失去优先顺位而失去优先受偿权的可能存在。而要真正做到商贷“转”公积金,避免以上登记工作中的隐患,则抵押登记流程应有所改变。 根据实际情况,“商贷转公积金”的相关抵押登记应根据抵押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为标准分为两类:一种是抵押人已办理并持有了“两证”,抵押权人持有房屋他项权证的情况;另一种是抵押人未办理“两证”,抵押权人持有期房抵押证明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的情况。 一、抵押人持有
3、“两证”,抵押权人持有房屋他项权证的情况下办理“商贷转公积金” 在现实工作中,我们接触的大多数有“商贷转公积金”需求的客户都是办理了“两证”的。其商贷抵押关系一般是: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贷款人为抵押人,银行拥有的是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在办理这种有“两证”的“商贷转公积金”时,又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没有发生变化。即原商贷银行与现公积金贷款银行为同一家,有变化的内容大多为原借款合同(主合同)贷款利率、债务履行期间、被担保债权数额等指标,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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