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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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巨灾风险的现实状况,回顾了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巨灾保险现状发展路径 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发生几率相对较低,但是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这使得巨灾风险保险与一般风险保险相比,更加困难和复杂。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多变,洪水、地震、飓风等巨灾发生频繁,是世界上巨灾风险最密集的国家之一。 目前,中国对巨灾造成损失的补偿基本上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和民间捐助,专门的商业保险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
2、缺性,现有的这种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中国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巨灾保险的尝试时期(19511958)。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到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其中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巨灾保险恢复时期(19801995)。在这个时期,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3、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 第三阶段,现阶段的谨慎承保时期(1995年至今)。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等巨灾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曾一度删除了地震保险责任。近年来,尽管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开始谨慎地逐步恢复,但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然缺失。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1.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缺乏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巨灾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且没有适用于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通常运用巨灾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精算厘定各类巨灾保险费率,这往往存在着由于保险费率高且投保门槛高的问题,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高,需
4、求不足也极大的影响了保险的供给。 2.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我国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缺乏针对企业各类财产和居民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且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保险业对巨灾损失的补偿只能是低层次、小规模和小范围。有限的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与灾后巨额损失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3.巨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一方面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损害巨大。另一方面却是缺乏系统的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巨灾保险供给缺口非常大。总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使得商业保险对巨灾风险的补偿作用太小,保险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对巨灾的基本保障作用。 三、我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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