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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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
2、范”的原则。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第八条 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
3、任务。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
4、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内容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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