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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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合同的概念,明确合同的分类,掌握合同的内容,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分类;合同的内容教学难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入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0分钟,合同的形式10分钟,合同的内容15分钟,合同的订立方式15分钟,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10分钟),提问、讨论与
2、答疑5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案情介绍:郑先生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郑先生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郑先生将其酒杯带到一家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便提出向郑先生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郑先生对此价格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的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郑先生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撒销。之后,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
3、该酒杯被卖到600万元。郑先生遂向法院主张该合同自始显失公平,请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其500万元。想一想:(1) 该合同是否有效?(2)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讲授新课: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或协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二、合同的分类民法典合同编依据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和两种“准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合同:(1)
4、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12)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准合同”则包括:(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
5、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所谓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趋于一致的过程。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人们社会交往、协作劳动、从事商品交换以实现自己实际目的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一、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内容采用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提法,只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并不将其作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
6、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都表现为一方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对于对方而言,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别无其他选择。我国合同法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给予特殊的保护,以调整这种不平等。(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7、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3)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
8、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三、合同的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其中,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
9、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关系到要约何时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承诺的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
10、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宣布收回发出的要约,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总则编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
11、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也叫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明各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
12、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13、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要约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
14、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
15、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问、讨论与答疑:
16、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合同的概念、分类,要求理解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其内容。作业预习合同的效力。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学会判定合同的效力。教学重点合同的有效、生效、无效教学难点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目标群体大学二年级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
17、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合同的有效与生效15分钟,效力待定合同20分钟,可撤销合同15分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效果10分钟,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与生效(一)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依法成立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意图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合同当然适用。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合同的有效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缔约时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如果当事
18、人在缔约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则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均属于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如出现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等情形时,合同的效力也将受到影响。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指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实际发生效力。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有效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可能
19、自成立时生效,也可能并不即刻生效或不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条件不成就则不生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
20、,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
21、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
22、藏另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隐藏行为如果内容违法则无效,如以借贷掩盖非法集资;隐藏行为如果内容合法,则也可以有效,如以借贷掩盖合伙。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例如,违法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等的合同无效;超范
23、围经营一般产品的合同有效,但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类型。1.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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