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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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
2、、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第五条 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
3、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五种类别核定. 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七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公示.
4、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受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批发企业;(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食品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三)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办理。(四)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本辖区内由市局受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
5、流通许可申请.第二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二)食品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在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6、五)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六)食品经营场所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作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
7、、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经营散装熟食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
8、养池。食品经营者销售冷鲜畜禽产品的,配备的陈列设备应当符合生鲜食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陈列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9、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发放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
10、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
11、产地情况的说明、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确认:(一)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二)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五)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
12、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每项材料都应当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三)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13、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14、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认为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许可机关
15、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第二十四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可以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
16、料:1。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2.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经营者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
17、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食品流通
18、许可的有效期,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第三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
19、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 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第一节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第三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第三十四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
20、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第三十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应当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第三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的,与其它业态标准相同。第二节 商场超市第三十七条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商场超市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商场超市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第三十九条商场超市
21、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场超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非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单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22、。第四十条 拟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提交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应当列明散装食品专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等设备.拟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当列明熟食柜、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更衣间区域,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置。第三节 便利店和食杂店第四十一条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第四十二条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
23、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第四十三条 便利店和食杂店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食杂店和便利店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第四十四条 由企业统一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便利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不属于商场超市、便利店业态的,归为食杂店业态.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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