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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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
2、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
3、机构;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审。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二)项目审批文件;(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1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六)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第八条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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