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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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读,国务院、省政府救助供养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一、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下简称“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对象范围,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救助供养对象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对当前低保对象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三无”人员,各地要于2017年10月底前,按规定将城市“三无”人员从城市低保保障中剥离出来,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要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待遇终止等各方面程序完备、操作规范
3、、档案资料齐全。,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规定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一市辖区域内户籍地和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否在长期居住地申请由各市确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要通过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其劳动能力状况、经济状况、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等进行核实。,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新批准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规定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
4、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可继续为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救助供养金(按基本生活标准核发的基本生活费用),并区分供养形式,分别交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社区)委员会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救助。,三、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服务,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进一步规范救助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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