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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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港 口 动 火 作 业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港 口 的 消 防 安 全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港 口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适 用 港 口 集 团 公 司
2、下 属 各 单 位 、 各 控 参 股 公 司 、 集 团 企 业 和 驻 港 单 位 、 来 港 施 工 作 业 的 单 位 、 个 人 。 第二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第三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第 四 条 集 团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和 各 控 、 参 股 ( 以 下 统 称 单 位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3、 , 同 时 也 是 所 在 单 位 动 火 作 业 管 理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 对 其 全 面 负 责 。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动火的分级管理第 六 条 动 火 作 业 是 根 据 作 业 区 域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大 小 分 为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三 个 类 别 。 第七条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
4、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第八条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第 九 条 二 级 动 火 : 是 指 在 特 级 动 火 及 一 级 动 火 以 外 的 场 所 动 火 作 业 。 凡 是 在 二 级 动 火 区 域 内 的 动 火 作 业 均 应 办 理 二 级 动 火 许 可 证 。 第十条电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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