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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动火审批制度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 二 条 设 立 固 定 动 火 区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 三 ) 室 内 固 定 动 火 区 应 以 实 体 防 火 墙 与 其
2、它 部 分 隔 开 , 门 窗 向 外 开 , 道 路 要 畅 通 。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 ) 固 定 动 火 区 要 设 立 明 显 标 志 , 落 实 专 人 管 理 。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
3、(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 五 条 在 禁 火 区 内 使 用 电 、 气 焊 ( 割 ) 、 喷 灯 及 在 易 燃 、 易 爆 区 域 使 用 电 钻 、 砂 轮 等 , 可 生 产 火 焰 、 火 花 及 炽 热 表 面 的 临 时 性 作 业 , 均 为 动 火 作 业 , 必 须 申 请 办 理 动 火 证 。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 ) 一 级 动 火 , 易 燃 、 易 爆 区 域 ( 即 : 甲 、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区 域 ) 的 动
4、火 作 业 。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 ) 遇 节 、 假 日 或 生 产 不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动 火 , 应 升 级 管 理 。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七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小时)。第 八 条 动 火 证 上 应 清 楚 标 明 动 火 等 级 、 动 火
5、 有 效 期 、 申 请 办 证 单 位 、 动 火 详 细 位 置 、 工 作 内 容 ( 含 动 火 手 段 ) 、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动 火 分 析 的 取 样 时 间 , 取 样 点 、 分 析 结 果 、 每 次 开 始 动 火 时 间 以 及 各 项 责 任 人 和 各 级 审 批 人 的 签 名 及 意 见 。 第 九 条 各 项 责 任 人 的 职 责 。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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