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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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温馨提示:】欢迎阅读本篇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帮到您,文章内的所有内容均可修改,感谢您的下载!以下为正文部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第二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
2、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
3、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县政府确定。(一)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县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县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市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
4、前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县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
5、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县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五)县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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