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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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法定程序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3.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 4.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第一节 概述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2、条,1994.8月月 2006.11对第三条进行修订)对第三条进行修订)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第一节 概述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 疗养院;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一节 概述8.村卫生室(所);9. 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
3、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 护理院、护理站;13. 其他诊疗机构。第一节 概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张以上。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至张。 第一节 概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名医师、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4、; (三) 至少有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第一节 概述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第一节 概述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
5、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名护士。第一节 概述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第一节 概述二、人员: (一) 至少有名医师,其中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名医师; (三) 至少有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名相应专业的
6、卫生技术人员。第一节 概述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名护士。第一节 概述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二、人员: 至少有名乡村医生。至少有名乡村医生。第一节 概述(二)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有外国籍1.内资医疗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县级(规划重点为100张床位以下
7、)市级(省、县级规划以此为基础)省级(规划重点为5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与审批(一)申请1.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具体: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在城市设置门诊的条件:(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8、(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9、他情形。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二)审批条例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细则第11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不予批准:(1)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10、4)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节 概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条件(1)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 能够独立承担
11、民事责任。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 不予登记( 细则第27条 )(1)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 投
12、资不到位;(4)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条例第17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节 医
13、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条例第1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细则第22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
14、,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细则第37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 限期改正期间;(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细则第37条: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节 医疗机构
15、的登记和校验三、医疗机构的名称识别名称 + 通用名称如:河南协和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中原老年病医院(含学科、专业名)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含单位名)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卫医函2008231号2008.5.30)细则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
16、机构的识别名称。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1.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的原则( 细则第41条)(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如下所列的名称为限: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包括: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如:郑州仁济创
17、伤显微外科医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例外:细则43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儿童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5)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3519厂职工医院郑煤集团总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
18、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实施细则第41条)(1)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1)细则第43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 含
19、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2)细则第44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如:郑州大学医学院脑瘫外科研究治疗中心 郑州仁人健康体检中心 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如:郑州铁路局中心医院(现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
20、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3)细则第45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郑州气管炎哮喘医院 河南风湿病医院(中医学院教授娄多峰创办)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4)细则第47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一、执业条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细则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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