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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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更新时间:2003-18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新
2、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
3、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副
4、站长2-3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
5、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二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归口管理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三)负责厅属工程和省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
6、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七)负责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八)组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和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九)掌握全省质量监督工作动态,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第十三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监督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三)参加受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监督受监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第十五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质量保修期内,如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质量问题,原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负责监督其质量处理。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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