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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施工企业先进集体事迹材料|开挖施工员先进事迹材料 篇一: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创优,规范“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评选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实施,“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 第四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获“煤炭行业优秀(
2、先进)施工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公布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申报“煤炭行业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资质(含二级),并获得信用等级。 第六条申报“煤炭行业先进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会员,且为集团公司所属的二级单位,年产值在3亿元以上。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中自觉遵守行业自律,重合同,守信誉,已按时报送煤炭建筑业统计年报,在行业内保持良好声誉。 三、综合管
3、理水平较高,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行业以上企业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奖励; 四、三年内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工程合格率100%。节能、环保工作成效显著。 第三章申报办法 第八条申报企业填写的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申报表(附表1-1),需经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无税务部门意见的企业,可附参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件)、企业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或省级地方煤炭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九
4、条施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附表1-2)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无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附参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件)。 第十条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3)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要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并填写本年度完成与在建主要施工项目表(附表1-4)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按照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附件1-1)组编申报资料。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第十四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
5、)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优秀(先进)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表彰名单。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篇二: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同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市政公
6、用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意义。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
7、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一式4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4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工程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 (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
8、 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资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程类型 示范工程类型应填写城镇水务、燃气、环卫、热力、市政道路、桥梁、地铁等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类型。 四、申报程序与批复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三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公布的项目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四)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的项目申报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后,返给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作为合同书,明确各自所承担义务后,方可正式启动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 (五)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的项目申报书中相关内容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和证牌,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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