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破产法期末考试试卷【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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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破产法期末考试试卷姓 名张鹤学 号0904060138院(系)法学院年级民商0901课程号B0400580课序号0考试形式论文使用对象法学本科论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摘 要】自然人能否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能力 自然人破产制度 商人破产主义 一般破产主义自然人能否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定,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或因立法背景的不同
2、而大相径庭。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非可有可无而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而一部分。在立法领域,自然人破产制度正在被各国所接受,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肯定已是大势所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使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当时针对的债务人主要是自然人。可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立法实践来看,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很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破产能力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破产法之发端,其首要
3、面向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正是自此才发展出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从实际立法角度来讲,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定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围.第二,自然人应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破产法调整.一、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围。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突出的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目前尚存在一些客观障碍”为基点否认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显然,这种状态也只因各自情况不同而仅限于“目前,亦非一蹴而就的。第二种意见比较折中,是以主张“非法人企业的破产”为基点。然而非法人企业的破产势必涉及非法人企业的设立人的破产,这在实际上是承认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的
4、。第三种意见从规范债务不能清偿的社会现象出发,主张允许自然人破产。上述三种意见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分歧,但从本质上讲他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从“客观条件不成熟-“部分承认”“最终肯定”,这是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最终,我们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必须是加以肯定的,这里主要有四点原因:(1)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会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问题,如果把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的适用之外,在自然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2)债务人的“重新开始”.只有在在破产制度的庇佑下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真正的开辟一片新天地.(3)完善破产程序机制。自然人
5、适用破产程序有助于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和有利于债务清偿,这是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比拟的。(4)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个体、合伙等营业实体,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实体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平等竞争。 二、自然人应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破产法调整.各国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规定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1)商人破产主义形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商业城市。其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对一般人任然适用民事强制程序解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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