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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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绩效考核中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综合评价是指对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全年工作情况的全面评估.第三条 对各县(区)局综合评价的重点是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履行、依法行政、规范化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并考虑与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其它考核内容有机结合。对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评价的重点是班子建设、职责履行、能力提升、规范化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并考虑与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其它考核内容有机结合.对市局各科室综合评价的重点是队伍建设、职责履行、规范化
2、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并考虑与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其它考核内容有机结合。第四条 综合评价为年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绩效办统一安排,同重点工作考核一并进行。第五条综合评价打分,应本着对质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公道的原则,分出层次,体现差距,认真谨慎。第六条对市局各科室的综合评价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第七条绩效办汇总统计综合评价打分结果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确认。第八条 本细则由绩效办负责解释。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绩效考核中的突出贡献考核工作,根据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
3、,是指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创先争优成绩突出,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成果突出,在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或经验推广的情况。此项得分由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向绩效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落实并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提交绩效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第三条 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只对单位、集体进行考核,属个人取得的成绩或获奖项目不列入得分范围.市局组织的各项评选表彰等,暂不列入得分范围.第四条 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满分10分,各项得分累计满10分止。得分标准为:(一)由省委、省政府、国家总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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