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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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恒地司管字2009第013号第一章 人事管理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制定、调整本单位薪资结构体系以及工资调整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以及领导分工安排等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并按章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第六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公司负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的由
3、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第十二条 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模式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公司在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必须在每月月末前五天报相关领导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3、向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4、各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
4、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广东公司由集团主管资金的副总裁审批。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1、各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2、特殊情况的付款,10万元及以下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董事局相关领导审批.3、超计划付款,单笔超计划10%以内,金额100万元以内,累计超计划1以内,总额200万元以内,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超过以上权限必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2、特殊事项
5、报销和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工伤赔偿等)的审批,单笔10万元及以下,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按月汇总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单笔10万元以上,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业务招待费的开支(不含特殊费用),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招待费不超过8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招待费30万元,按季度考核。广东公司每月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超过15万元。4、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借款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每一个项目累计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
6、60万元(含60万元)。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必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2、固定资产的报废(车辆除外)、处理由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对外捐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三章 档案印章管理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归属集团监察室直管,负责当地公司档案、印章事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地
7、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综合档案的直接管理,并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设计、招标、工程、预决算等部门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所有公司级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及行政人事、招投标、工程部等部门印章的直接管理,并依据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其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1、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按审批权限签订合同。2、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合同,由各地区公司独立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及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
8、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3、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合同,由各地区公司独立审批;300万元以上的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4、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设备合同的,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实施。5、各地报建类合同,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6、金额300万元以上主体、精装修、园建、智能化施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物业代理合同、园林设计合同、酒店经营代理合同、六大中心经营代理合同由集团签订,各地公司盖章.7、各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审核
9、后,再报集团主管营销策划的副总裁审批。8、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万元(含单项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及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万元(含单项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9、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地区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10、各种赔偿、补偿、奖励及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理合同金额10万元
10、以下(含10万元)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单项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形式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董事局主席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各地区公司于每月5日前须集中将上月签订的300万元以上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报送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备案。第二十四条 合同标准化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自行修改;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各地区公司在报集团审批时
11、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相关权限进行审批。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约监督1、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需设专职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2、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可根据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派专人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集团公司领导.3、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方出现严重违约或收到对方索赔申请时,应及时报送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合同重要信息台帐与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汇总
12、表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第二十七条 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及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非正常合同一律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严禁各地公司及属下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不合格单位提供挂靠,使违规经营活动合法化。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上报合同时直接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土地合同除外),经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统一按集团的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涉及土地收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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