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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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一、 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
2、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3、(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新生儿听力筛查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2)诊治机构设 备用 途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诊断耳声发射仪诊断型声导抗议(含226Hz和1000Hz探测音)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计算机
4、并接驳网络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二、 机构职责(一) 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二)诊治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证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循技术操作常规。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
5、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4、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指导建议。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三、技术流程(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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