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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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2MG-EHSWI+04-001 环境、健康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目标指标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
2、机。(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 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
3、质财富。2【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
4、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 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 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 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
5、专利权就成为经 济法律关系的客体。4【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分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 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 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
6、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 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
7、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5【关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的解释】请举例说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8、”。【分析】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例如: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6【关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举例】请举例说明“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分析】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
9、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 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7【关于罚款和罚金的区别】罚款和罚金有何区别?【分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经济制裁。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法附加刑之一,也可以单独适用,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判处。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内容可能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二者的不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10、应当折抵 相应罚金。通过这个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罚款和罚金并不是一回事。简单的讲,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而罚金是司法、审判相关作出的处罚。8【关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作用的理解】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分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 有效)。后来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因为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提交仲裁,不能提起诉讼。9【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如
11、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分析】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0【关于仲裁程序的理解】请问,“仲裁裁决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否相同?仲裁裁决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请举例说明!【分析】“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
12、意见”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前者包括后者的情形在内。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于这个内容,我们举例说明:假设有3个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了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就是首席仲裁员,如果题目告诉的是形成两种意见,说明肯定有 2个人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就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题目告诉的是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就包括形成两种意见和形成三种意见的情形,对于形成两 种意见而言,那么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如果是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20
13、05年职称考试的一道试题。【例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答案】A【分析】依据规定,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时候,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第二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区别?【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4、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 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 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 所地之外向当地
15、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 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 公司的经营范围。(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
16、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 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 承担责任。(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1)二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2)二
17、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3【股东为何不能抽回出资】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
18、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 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 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 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 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
19、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4【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及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分类?【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20、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1.投资经营决定权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4.
21、重大事项“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其他职权。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5【关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理解】请问如何理解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什么是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分析】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
22、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以后的发展一般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6、【董事会职权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准确的理解?【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解释】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既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解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对
23、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其实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解释】经营计划是指管理公司内外业务的方向、目标和措施,是公司内部的、短期的管理计划。公司的投资方案是指公司内部的短期的资金的运用方向。根据规 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公司执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于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制
24、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具体方案是董事 会的职权,因此,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要求,及时制订具体方案,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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