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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施工合同范本3篇?篇一: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设计、施
2、工一条龙总承包的形式来完成与发包人工程有直接关系的自来水改线工程。由于设计和施工都由承包人完成,所以除非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事先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 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 日开工;于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 图纸。发包于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 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3、5.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 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 5.7 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 如需要在有毒
4、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 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5、6.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6.7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工地前把该已经整理好的文件交给发包 方。 6.9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 时设施。 6.10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 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
6、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 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
7、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的费用。 7.5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8、,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8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9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
9、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0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进行打压试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打压试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工程变
10、更 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
11、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工作完成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北京市现行预算和市场价进行计算。 8.5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自行计算并确定该项变更的增减金额。 8.6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7 发包人改变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商不接受的,双方应同时到北京市
12、建委造价管理处听从裁决,该裁决将是有效的和最终的,双方都应执行。 8.8 发包人确认增加和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与工程结算款一起支付。 8.9 因承包入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 延误的工期。 第10条 工程款的支付 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11条
13、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2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
14、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计四份并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保存两份。 第15条 补充条款如下: 篇二: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北京华鑫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北京市高立庄30号别墅建筑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高立庄30号院 建筑面积: 700 平方米;层数: 地下1层、地上二层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檐高/跨度: (参照图纸)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15、:/ 承包范围: 原旧房屋拆除、一次结构、二次结构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贰万元整 ¥: 1120000.00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 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本工程图纸由发包方自行设计,承包人按图纸施工的形式来完成施工项目,所以除非发包方提 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 工
16、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 日开工;于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 图纸。发包于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 名: 。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 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5.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 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
17、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 5.7 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 如需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 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
18、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 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 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6.7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所造
19、成的一切后果。 6.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工地前把该已经整理好的文件交给发包 方。 6.9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 时设施。 6.10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 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 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 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
20、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的费用。 7.5 工程师的检查检
21、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8 经工
22、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9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0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
23、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进行打压试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打压试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工程变更 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其
24、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工作完成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北京市现行预算和市场价进行计算。
25、 8.5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自行计算并确定该项变更的增减金额。 8.6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7 发包人改变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商不接受的,双方应同时到北京市建委造价管理处听从裁决,该裁决将是有效的和最终的,双方都应执行。 8.8 发包人确认增加和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与工程结算款一起支付。 8.9 因承包入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6、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10条 工程款的支付 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4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 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27、 第12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 第1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计四份并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保存两份。 第15条 补充条款如下: 施工项目包括:拆除原旧房屋结构、挖基槽、
28、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防水、 保温、屋面瓦安装(瓦甲供)、主上水口单点位置、强电电路、下水、排水管路; 不含项目:主体结构 中门窗项目; 材料要求:钢筋为唐钢生产,需有材质单,混凝土为商混,有开盘鉴定,电线为天津小 猫品牌,有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篇三:北京99版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9、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30、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十一、本合约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条款有抵触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 户 银行: 帐号:邮 政 编码: 开 户 银行: 帐号: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3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32、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33、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
34、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
35、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
36、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
37、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
38、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
39、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
40、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41、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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