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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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XX年) 附件1 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晶状体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撰写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随着人工晶状体产品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变化,本指导原则将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无晶状体眼患者使用的单焦点设计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上市前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设计或者采用新材料制成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参照执行本项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 在我
2、国进行的人工晶状体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应当满足法规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中,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均应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并可追溯。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目的及注意事项 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LogMAR视力表,也可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同一临床试验涉及到的临床试验机构须使用相同的视力表。同时涉及屈光度
3、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 (二)临床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为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应明确临床试验的研究假设。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我国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应合理选择对照产品,建议可从光学设计、植入位置、制造材料、结构性能等方面考虑,需对照产品与受试产品尽可能接近。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应按统一的方案进行试验。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应相同。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
4、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 随机对照试验为与对照产品进行的1:1的临床试验。为保证受试者权益,建议受试者一眼入组观察。为综合评价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样本量应当以6个月的产品有效率为主要评价指标计算,并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建议有效病例至少为74对; 当临床试验为非劣效设计时,非劣效界值应不低于10%; 在遵循随机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各中心间样本量的均衡性。 应保证每个时间点的受试者人群相对于初始受试人群的随访率尽可能高。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较高的失访率会影响临床试验的说服力,因此应提供一项具有完整数据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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