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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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
3、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第十条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第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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