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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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劳动合同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 (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 (分 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本单
2、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 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置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置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3、、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 第八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 (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 第九条劳动合同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
4、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 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与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
6、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
7、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置(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包括培训费、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
8、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对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 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 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 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
9、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二级单 位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退回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 补偿金外,应向原二级单位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时、 不定时和综合 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具体按照管理局关于实行职工工作时间新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执行。具体作息时间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
10、变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向 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二级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局、 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所 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 内部单位的重组合并、分设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管
11、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单位 或岗位,或者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内部流动的,其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工作单位、 岗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且原约定不能涵盖的,应作相应的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变更劳动合同, 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书面材料, 经管理局劳资处 (分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 更书由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并应与劳动合同书一并妥善保管。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
12、订 第二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 资(人力资源)部门,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二级单位未予答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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