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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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研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研究 宋国涛 【摘要】听证程序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当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执法领域的广泛性和执法事务的多元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哪些情形应当适用听证程序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结合我国当前行政立法、司法解释及执法实践,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究,以期为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提供指引。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广泛,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是城管执法中的基础问题。听证程序既是保障行政相对
2、人陈述申辩权的规范化制度,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 一、行政处罚法关于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 作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此,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专门规范行政处罚权的基本法律,不仅在行政处罚权的源头设定及其违法后的责任规定上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对行政处罚权行使的程序规制也有诸多专门规定,而作为特别程序的听证程序无疑是最为严格约束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体现。就适用范围而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3、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意味着只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告知相对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就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听证程序。 (二)关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是否适用听证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对于实践中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存在着争议。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4、处罚决定前也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听证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程序。主要理由包括:第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情形并不限于其明确列举的三种行政处罚类型,因该条明确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包含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属于非穷尽列举,从法律条文之间逻辑自洽性以及法律条文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此处的“等”字应当理解为“等外等”,即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包括“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种类。第二,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与“较大数额罚款”具有同质性的角度看,二者本质上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剥夺,均属于对当事人的严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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