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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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 务院领导
2、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
3、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 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七十六条【违反招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
4、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 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违反收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过3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
5、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 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
6、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每年都考)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 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教
7、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8、;.(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义务】-執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三条【
9、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
10、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过2次)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
11、施。第十条【监护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 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 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十条【教育基地或场所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 惠开放。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
12、人不 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五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八条【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罪犯隐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 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每年都考)九届人大
13、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 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14、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 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対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 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九条【监护人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
15、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每年都考)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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