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道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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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道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讲课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的维修 关于农村道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农村公共道路的管理、维护瑕疵引发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近两年来农村公路养护主体的变更与政府内部职能的划分调整,是近两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新增加的一类纠纷。 一、养护主体: (一)公共道路的分类:道路按其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乡村道路等。 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村道(不包含村内道路),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属农村公路。 (二)法律规定: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市农村公
2、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镇(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的责任主体”,“村级组织是辖区内未硬化村道的养护主体”。 (三)我市公路养护主体的历史沿革: 1、2021.3.11前,国道、省道和部分县道和乡道归公路局管理与养护; 2、2021.3.11后,公路局将其管养范围内的县道和乡道全部移交给交通局,交通局紧接着移交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目前根据政府的内部职责划分: 国道、省道公路局 城市道路城乡建设局 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内道路的养护主体村委会 二、案件类型: (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 实践中,经常遇到农村公路上堆放土堆、树木、晒粮、遗
3、撒石子等现象,对于此类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按时间段划分为: 2021年7月1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第38条“在道路、通道上的堆放物或防护装置致人损害,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认定道路管理部门具有道路管理的瑕疵责任,应由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审判实践中,如果能够找到障碍物的堆放人,则由障碍物堆放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部门不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障碍物堆放人,道路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
4、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担责主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释,本条的侵权责任主任有两个:其一,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二,该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实务中的问题: 二者的归责原则:理论上有争议,目前倾向性意见是二元论,即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管理部门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两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关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5、妨碍通行的物品与道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如何确定道路管理部门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确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确定其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实践中,应根据公路养护规范的要求,对公路 日常巡查养护进行完整记录等。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实践中注意收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证据,如醉酒、无牌无证驾车等。 (二)施工路段致人伤害,发包人应注
6、意的事项: 注意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1)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雇员受害发包单位对雇员受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道路施工、绿化等工程注意审查施工资质,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第三人受害发包单位因为选任过失对第三人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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