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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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
2、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3、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4、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长期贷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一年(完整会计年度)后的年投资回报率(权益净利润/投资成本)不低于10%。所有投资项目均要求项目投产后五年经营评价期内,经济增加值(EVA)之和为正值;(九)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十)除上市公司之外,严格控制二级子公司(不含)以下层级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第六条集团公司对系统内所有投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5、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对投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拟定、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的申报、批复后的项目实施。第八条各二级子公司的第一经营责任人是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谁投资谁负责。第九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上报集团公司的项目进行初审,各职能部门职责见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决策。第十条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建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大委)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的决策建议机构,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决定并依据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建议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重大委规则)对重大投资事
6、项进行评估审议。第十一条董事会是集团公司项目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采取授权受控管理,依据二级子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过往投资业绩、企业运营状况,每两年对符合条件的二级子公司进行授权,在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类别、投资限额内,且不需要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或担保的,允许二级子公司自行决策,报集团公司备案。被授权投资项目的备案要求及被授权的二级子公司见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经授权二级子公司自主决策项目,二级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核,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7、的要求,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予以实施。二级子公司在授权期间内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恶化或有其他重大违规情况的,集团公司将收回其投资权限及备案资格。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成立的项目工作小组通过投资管理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审批程序;二级及以下各级子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由二级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审议。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分为申请立项和申请投资两个阶段,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获得投资批复后方可实施投资。符合集团公司主业,自筹资金,前期工作研究深度达到投资决策要求的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投资:(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人
8、民币(含)以下的,及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下常规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及绿色建筑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出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可以并表的股权投资项目。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第一节立项审批第十五条为了减少投资盲目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立项着重于从战略、行业、业务布局、市场、项目边界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参照已投资过的同类项目的执行情况、各项参数及经济指标。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立项申请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为项目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后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
9、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的战略意义;(三)项目的技术和方案初步可行性论证;(四)投资估算及效益初步测算;(五)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基本预算;(六)需要落实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投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是否予以立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结果向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下达是否准予立项的批复。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后的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工作。第二节投资审批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未发生任何实际投资行为之前,应备齐以下资料报集团公司审议决策:(
10、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及投资项目信息表(附件1);(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三)商业计划书(适用于股权投资类项目);(四)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技术评价结果;(五)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经二级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和经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产权收购及股权投资类项目);(六)资金筹集方案和还款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七)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八)有关合同(协议)草案,其中有项目合作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合资合同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专项审核;(九)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状况;(十)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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