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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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工程管理办法102.04 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2.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
2、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填表加必要
3、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6 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
4、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储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
5、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
6、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
7、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
8、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102.10 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
9、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1 环境保护1.一般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
10、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
11、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2.文物保护(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
12、水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
13、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
14、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
15、必须设法防止散失。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a.防止和减轻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排放。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
16、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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