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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律师毕业实习报告5篇 实习工作是高校学习生活的最终一项课目,也是高校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应对社会应对自己工作岗位的预备。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毕业)(实习(报告),欢迎大家来阅读。 律师毕业实习报告1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妙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供应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学问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
2、的关心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敬重和理解,让我能开心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殊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力量和把所学学问运用于实践的力量。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与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
3、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受,也是最珍贵的学习经受,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 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定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
4、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足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常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讨论当事人托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伴侣,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
5、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当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全部法律服务工。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依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消失两军对垒法庭的状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简单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谐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相互给对方尴尬。那他们平常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信任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托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
6、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简单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供应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特别危急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晰,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预备;预见事情将会消失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留意观看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查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
7、夹议,以谈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索,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熟悉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状况的消失,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行避开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
8、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冲突时应当留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行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由于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连续的,假如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很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常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很多问题;以前又未参与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好像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奇的。关于(法律学问)和运用方面,我感受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
9、庭审理规章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与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加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状况。或许是我过于抱负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动身考虑问题,或许这正是同学的纯真与稚嫩。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依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进展状况等状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
10、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晰,是由于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殊惊奇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认真讨论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与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觉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任凭的提示。或许他们认
11、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其次,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便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平安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与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状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
12、自审自记现象。消失这种状况的缘由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便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需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的确有非常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学问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状况,“执行难”好像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状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当是可以顺当执行的,而
13、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状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询问:他因故借给村学校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学校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方法。面对这种状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
14、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本法其次百二十一条、其次百二十二条、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连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殊授权都无
15、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莫非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困难的诉讼道路终点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缘由呢?以我的力量几句话也说不清晰,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洁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
16、律爱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状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看法,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状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当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
17、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进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爱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状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状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假如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假如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18、。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状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具体。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律师毕业实习报告2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熬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20_年暑假我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华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时间为7月15号到8月15号。 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供应了一个
19、充实自我、积累(阅历)的机会和平台,我特别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仔细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听从工作支配,乐观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把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学问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把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高校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学问和发觉不足以求积累阅历、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育独立发觉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力量;学会适应社会和把握
20、(人际交往)的力量;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帮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帮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帮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终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救济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_我最有体会的是参与了几起案件的旁听,仔细学习了正值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仔细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
21、熬炼的舞台真是难能珍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急躁教育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关心,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许多学问和技能。 这些工作有助于熬炼我的各种力量,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行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意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洁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识和把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专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识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由于工作的繁杂
22、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爱好并在其中学习到许多东西。 (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学问并弥补学问上的不足,积累实践阅历。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许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留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依据需要仿照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托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学问和阅历,以及对相关法律学问的运用、协作才能写胜利。我明显感到自己学问的匮乏和阅历的缺失。让我明白应当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渐渐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在律师所供应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规律思维)、文字表达力量等均有较高
23、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悟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当占有资料和事实,留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猜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学问,发挥本人的聪慧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制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善,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行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其次,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
24、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肯定要参照,特殊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肯定留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留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肯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肯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当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仔细讨论案件事实状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认真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精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
25、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规律清楚,表达简练流畅。 三、实习收获: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学问的匮乏,原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觉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悟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把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与工作无疑是很有关心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留意这方面的加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进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受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
26、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胜利的。 或许这次实习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觉自己对法学有了爱好和信念。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喜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白这一点。将对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学问武装自己,培育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终。我想向为我的实习供
27、应过关心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关心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受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虚心好学又要适当确定自己我要感谢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关心过我的每一个人。 律师毕业实习报告3 敬重的_领导: 本人于20_年四月在_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加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受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阅历,主要争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其次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
28、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争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实践阅历 1、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讨论,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讨论法律适用外,就是仔细的搜集证据,把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当留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见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当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推断,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冲突;证据对待
29、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供应的证据与诉讼恳求之间有无冲突;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恳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恳求之间的关系,不行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恳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担当其交通费,而在其主见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见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明显,原告的起诉书中所
30、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恳求以及供应的证据之间存在冲突,直接影响了诉讼恳求的成立。 2、注意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全部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进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打算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当留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许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始终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见对方担当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见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
31、同应当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见:依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全部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商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担当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意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非常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为了
32、保证规章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章,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肯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肯定要留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留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当留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冲突,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平安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
33、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平安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留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简单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纳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依据05年同期
34、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需根据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担当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假如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依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见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明显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恳求很难得到法院
35、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现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敏捷敏捷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昂扬,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敏捷切换,避开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削减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爱护主义严峻;假如政府的公证性受
36、到外来因素不正值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动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敏捷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仔细,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当留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敏捷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当留
37、意好二者的区分。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恳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晰诉讼主见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行混淆。假如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预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绽开。同样,假如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见的机会。 2、敏捷运用证据规章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章就是将客
38、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当非常注意证据规章的运用。依据证据规章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章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安排。因此在遇到恳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恳求权方式主见权利,削减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
39、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假如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对,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见,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见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当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冲突。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支配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见。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肯定程度上缓解冲突,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冲突,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消失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
40、。当采纳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留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气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消失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劝说力。 5、有效利用拒绝调整程序加强我方诉讼恳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别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整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整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整,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整,法官也会在法庭外乐观促成调整
41、。甚至在没有法官参加下,原本拒绝调整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恳求时,法院也会违反程序法规定联系调整。因此在诉讼中调整的机会有许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整。所以我们可以敏捷的运用调整来加强我方诉讼恳求的力度。一般来说,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盼望使用调整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阅历:假如一方当事人乐观主见调整,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见,即使最终支持了主见调整放的恳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整。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乐观促成调解,假如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整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恳求
42、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整程序对诉讼恳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当区分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恳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当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楚表达。同时也要留意,假如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当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约诉讼精力。因此应当依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许多接触法官
43、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整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依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推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假如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留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恳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许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依据民法原理,这种调整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解公安机关和检查
44、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章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意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开使用具有暴力颜色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详细,面面俱到。且不行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申诉材料 打算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打算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
45、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留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见,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当留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敏捷运用这一特别阶段所具有的特别优势。 最终,感谢_律师事务所的_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报告 _ _年_月_日 律师毕业实习报告4 今
46、年暑期,从20_年8月4日至20_年8月23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由于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学问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旧从中获益良多。 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供应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阅历的机会和平台,我特别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 我特别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仔细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听从工作支配,乐观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
47、初步把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学问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把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总结)。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高校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学问和发觉不足以求积累阅历、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育独立发觉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力量;学会适应社会和把握人际交往的力量;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帮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帮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帮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终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救济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我最有体会的是参与了几起案件的旁听,仔细学习了正值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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