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暂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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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励性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本科生,激励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条 奖励性助学金以学生前六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以学期为周期评定,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
2、发放。 第四条 奖励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排名前80%的本科生。成绩排名以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其中非百分制考查课程、辅修课程及双学位课程除外。同时,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直接扣减该名额,不可从下一等级中递补。 第五条 双培生和在籍在册的港澳台学生均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因转专业调换院系的学生在参评学期成绩实际所在院系参加评选。 第七条 本学期休学但有参评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学生,正常纳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若学生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缓考课程,需由院系书面说明情况,并在保证其他学生无异议的前提下参评。 第九条 公派出国交换学生可参评,因私出国交换学生不可参评。因
3、不同院系的专业存在差异性,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平最大化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成绩换算标准。 第十条 励耘班的学生在成绩实际所在院系参评,并单独排名。若个别院系在学生培养和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排名方式,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奖励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院系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后,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经处统一发放助学金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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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 本科生 奖励 助学金 暂行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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