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商务法实训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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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实训1、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2004年 1 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 27 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 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 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 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
2、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 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 8 月 27日 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 8 月 27日 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 见人都没法见, 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 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分析: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
3、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 在于赋予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 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 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 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 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
4、本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 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 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
5、息来源、 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 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 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 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 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
6、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根据有关报道, 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2、电子合同法律问题: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 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7、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 条第 2款和第 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 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 ; 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分析: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 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 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
8、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 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 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和第八章 “ 知识产权
9、的纠纷及其处理” 两章的作者。 1999 年 8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下称实用全书 ) 。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 “ 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和第五章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剽窃、抄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
10、袭约4.1 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分析:本案系一起侵权事实清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9 年 6 月 21 日,黄寺书店与出版社总编辑室就实用全书签订了“ 图书出版合同” ,其中约定如出版社因实用全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黄寺书店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同日,双方又签订了“ 补充合同 ” ,约定 “ 甲方黄寺书店向乙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 万元管理费; 上述作品的稿费及书,收缴两被制裁人的侵权书籍;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处以两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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