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间借贷代理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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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内蒙古 律师事务所 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裁字(2010)第 80 号仲裁裁决书故意歪曲、掩盖客观事实,不遵守法律规定,枉法裁决。所谓“枉法裁决”是指司法人员(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 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仍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结合本案的情形, 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该
2、案时,存在如下枉法裁决的行为:第一、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故意歪曲、掩盖& 实际支付¥借款本金675500元的事实。& 与¥ 2008 年 4月 7 日以借据形式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借款金额为 70 万元人民币,而 & 在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时,其通过建行鄂市伊金霍洛东街分理处向¥转账支付金额为675500元。& 在通过转账支付借款时已预先将一个月的利息即24500 元(70 万3.5%)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对于此事实, & 在仲裁庭审时也认可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应将银行转账付款凭据向仲裁庭出示, 但其又没有出示。 鉴于¥收款银行对两年前的转账记载凭证无书面档案, 所以
3、,¥依法申请仲裁机构对该重要事实调取银行汇款凭证。但仲裁员却认为: “该举证责任由¥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仲裁委调取范围;还无中生有认为¥对借据借款事实予以确认。”首先,& 请求¥偿还其70 万借款本金,依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现&就需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提供70 万借款的事实依据,而现“借据”中所说的70 万元仅是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实际借款数额要看& 是否依据借款协议履行,这个付款义务举证责任在于& 。其二,¥对于其提出的675500元这一事实已经申请仲裁庭取证, 而仲裁人员在¥提出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仍对该事实听而不闻、 视而
4、不见, 这难道不是仲裁员故意歪曲、掩盖客观事实么? 其三,我国“ 民法通则意见”第125 条和合同法第 200 条均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所以,现仲裁人员仍依据其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这更是不遵守法律规定, 有法不依。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2 第二、 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未将¥已经偿还的392000元款项予以扣除,纯属仲裁人员枉法裁判。从& 与¥
5、 2008 年 4 月 7 日签定“借款协议”及 & 当日支付 675500元借款本金后,截止2009 年 8 月 7 日¥已经偿还其392000元“利息”,即每月偿还 24500元16 月(2008年 4 月 7 日至 2009年 4 月 7 日)=392000元。对于这一事实, & 在其书写的仲裁申请书中已经书面明确确认,& 在仲裁庭审时也认可这一事实, & 的代理人在法院庭审时也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只是认为这是偿还的利息,而非本金。依据双方的“借据”即“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 2008 年 4 月 7 日至 2008 年 7 月 7 日,借款利率每月为 3.5%” 。因双方借款协议约
6、定的利率为3.5%月,此借款利率因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所以,不论¥在借款期限内(2008 年 4 月 7 日至 2008 年 7 月 7 日)已经偿还的“利息” ,还是 2008 年 7 月 7 日至 2009 年 8月 7 日偿还的所谓“利息”,均因双方的约定(或默示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仲裁人员在审理该案时, 对于¥三个月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率按法律规定来计算, 超过部分因从本金中扣除; 对于超过三个月期限以上没有约定利率但¥仍按 24500 元支付利息的全部数额在本金中全部予以扣除。但现仲裁人员却不以事实为根据, 不以法律为准绳, 违背客观事实而
7、按鄂尔多斯当地的一些违法的、习惯性的做法来认定,这难道不是枉法裁决吗?第三、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支持&20 万所谓“借款”的诉请明显枉法裁决。合同法第 211 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 2008 年 4 月至 7 月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67%, 月利率为 0.4725%,同期利率的四倍为1.89%。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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